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 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