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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2015-03-26 08:40 咸阳政务门户网站

导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和协同办公管理办法》、《咸阳市门户网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个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办字【2013】137号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
三个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和协同办公管理办法》、《咸阳市门户网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推进“智慧咸阳”试点工作,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在规划、投入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效,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智慧咸阳建设有关项目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咸阳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咸阳)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平台、统一出口、统一网络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咸阳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市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由市政务信息办归口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应用推进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和智慧咸阳项目。每年由市政务信息办提出资金的使用意见,按照《咸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统一标准,减少支出、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应向市政务信息办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政务信息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审核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八条 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内外专网络、光纤资源、中心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政务信息办、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重新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九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政务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依法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建设服务单位,实施方案报市政务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市政务信息办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政务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务信息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政务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市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由授予资质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1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
和协同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整合盘活现有资源,促进市、县(市、区)、镇(街办)三级机关信息化协同办公顺利实施,保证已经建设和正在推进的各部门信息化业务系统正常使用,确保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化规划建设一个市级平台、13个县级平台、三张网(外网、内网和机要保密网)和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三张网部署相应的应用系统,由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级平台通过三张网链接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和省级平台,网络改造、运维、租用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各部门、各县市区内部的局域网须对原网络进行安全改造,符合安全要求后联入对应网络,改造、运维费用自行负担。

  第四条 把目前“各自专网对下、各自外网对外”的网络布局整合进三张网。

  已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不再扩建并分阶段逐步整合进全市统一的机房和网络,没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一律不再新建。

  市县各部门接入互联网要通过市县中心机房统一出口。

  市县各部门业务系统要统一部署在市县两级云平台上,对下对上的机要保密信息存储和传输加载在保密机房和保密网上;对下对上的业务信息存储和传输加载在内网机房和内网上;需要放在互联网上办理的业务统一通过政务外网进入政务外网机房,再通过统一的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

  秦都区、渭城区不再扩建现有县级平台,需要新部署的系统统一部署在市级平台上。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要将各自的业务数据库逐步部署到市县两级云平台上,并开放不涉密的数据与基础数据库对接,供各部门共享。

  第六条 整合公安、交通、水利、应急、城管、社区等方面已经建设运行的视频监控网,按照有关规定共享数据。

  新建设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要统一布点建设,统一技术标准,采集信息统一后台调用,节约投资,防止公民信息随意泄露。

  第七条 党政机关信息化协同办公在现有公文传输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应用,在移动办公、人事管理、网上办事、并联审批、效能督办等方面全面推进。

  第八条 信息化协同办公三级平台的规划、部署、运维由市政务信息办负责。

  市级平台的部署由市政务信息办投资建设,给各部门、各县市区设置若干个接入账号。各部门、各县市区内部的

  信息化协同办公系统软件投资自行负担,市级部门统一免费部署在市级云平台,已经部署的市级部门系统需无条件开通转换接口与市平台联网,各县市区按照统一标准部署在县级电子政务平台后接入市级平台。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的行业业务应用系统,需采用统一平台和留有转换接口,现有的行业业务系统升级时也要留有转换接口,确保实现与全市的信息流转和数据共享。

  第十条 全市各单位都要落实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协同办公的分管领导、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录入人员。

  信息录入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责任到人。信息录入人员(文件、公告、网站信息发布人员)须对信息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检查本单位网络与终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负责本单位的电脑防杀毒、故障解决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安全规范,定期进行检查。须实施严密的CA认证和口令管理,用户ID号表明每人的身份与权限,一旦失密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务信息办系统管理员。

  第十二条 市政务信息办负责全市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协同办公的总体方案制定和技术协调、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中心机房的安全保密措施,要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与内容安全,中心机房工作人员要定期备份

  数据库和检查服务器本身的安全设施,保证全天24小时值守响应。

  第十三条 联入三张网的电脑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严禁带毒文档录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要接受信息化技能和相关保密法规的学习,提高现代办公能力,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市政务信息办要定期对各单位分管领导、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录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培训和年度目标考核档案。多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务信息办给用人单位提出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办会同市考核办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化资源整合、协同办公的推进、应用、维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3年1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咸阳市门户网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咸阳”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影响力,扩大网站为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统一域名、统一平台、站群管理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负责栏目设置、页面设计、日常维护,并接受市政务信息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统一域名。 主网站的域名为xys.gov.cn,代表咸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务信息办分配为:□□□.xys.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也可以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和子域名同步使用。

  (二)统一备案。 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公安局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三)统一标识。 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和下方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和链接。

  (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各单位子网站应当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进行安全评测,评测不合格的立即停用原网站并入主网站;评测合格的,也应逐步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

  (五)统一基本栏目。 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 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 办事指南。各单位要逐项梳理各自对外办事事项,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工作时间、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并网上提供相应申报表格的下载。能够在网上办理的项目要逐步在网上办理。

  4. 工作动态。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六)统一计数器。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

  (七)统一公务邮箱。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八)统一数据平台。 子网站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和有独立网站但安全测评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建立独立站点,只在主网站上建立虚拟子网站。

  已建有独立网站且安全测评达标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逐步物理或转接口逻辑迁移到主网站。

  第六条 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政务信息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政务信息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维护。

  主网站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市政务信息办负责,两办信息科、咸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配合。主网站专门设置相应的独立新闻栏目,由咸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分别负责文字图片新闻信息和视频新闻信息的组织、上传、发布工作。

  主网站行政审批类、公共服务类栏目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上传、发布、维护。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政务信息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政务信息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政务信息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

  第七条 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市政务信息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按照谁维护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市政务信息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负责的主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和子网站信息。市政务信息办应及时检索主网站各栏目和各子网站的信息,有价值的信息应及时转载到主网站首页,有问题的信息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撤销。

  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发布的信息应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市政务信息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xys.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安排专门业务人员按时完成“网上办事”栏目群众提交事项的办理,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及时联系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各单位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务信息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站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各单位在市平台上的虚拟子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务信息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在外托管部署的子网站要在2014年内迁回市中心平台。

  在本地自行部署管理的子网站,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逐步向市中心平台的虚拟主机迁移。

  市政务信息办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改正,改正不力的责令子网站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政务信息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子网站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责任人对本单位所发出的信息严格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凡违法造成法律后果的,由信息发布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运营考核办法,每年根据各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办事指南进行暗访、测评和考核。定期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网上办事、政务公开、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3年1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