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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监管趋严该如何发展

2020-12-16 08:50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导读: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计算机视觉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准确率能达到99.99%,与个人身份识别存在着极强的关系,但却一直存在着侵犯用户隐私、数据确权不明、采集机构保护能力不够等问题,很容易被恶意使用。

12月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如果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都将处在史上最严规范管理的范围内。这一规定获得许多民众认可。”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监管趋严

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计算机视觉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准确率能达到99.99%,与个人身份识别存在着极强的关系,但却一直存在着侵犯用户隐私、数据确权不明、采集机构保护能力不够等问题,很容易被恶意使用。

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机构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近期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九成以上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滥用趋势,还有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财产损失。

记者注意到,其实除了天津,其他城市在近期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比如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部分新开楼盘和续销楼盘项目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售楼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审议中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追溯我国法律法规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就已经定调。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民法典》,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明确提出: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强调只有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市场应如何发展

其实,刷脸技术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滥用,这种担忧并非国内独有,美欧等许多国家也有过相应探讨。

因过度采集而被戴上“紧箍咒”的人脸识别,接下来将如何发展?

“由于国家层面细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人脸识别市场接下来面临的形势是喜是忧,还有待定论。” 信息消费联盟理事长项立刚对记者说。

“但是,后续刷脸技术的发展方向,无疑将是‘守正创新’。”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说,

其实,过去几年,处于风口期的人脸识别技术一度风光无两。以刷脸支付为例,在移动支付二巨头微信支付青蛙Pro支付宝蜻蜓2.0的推动下,一度跃升2019最大创业风口之一。

但因年初疫情袭来,刷脸支付设备热度迅速下降,互联网巨头也都纷纷偃旗息鼓,等待市场的复苏。近日屡见报端的“强制使用”“个人信息泄露”负面消息也使得刷脸支付市场“雪上加霜”。

相比于在包容的监管环境中,过去几年二维码支付在我国得到了普及,眼下日趋收紧的监管政策“对刷脸支付背后的软硬件供应链及下游业务推广渠道都会受到影响。”张孝荣说,这意味着对于准备参与刷脸支付的企业来说,市场门槛被提高了;对于已开展刷脸支付业务的企业,则需要根据规定标准来进行调整和更新。

苏筱芮解释说,刷脸支付产业链既包括刷脸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调试等,又包括渠道方面的服务商、代理商等,尤其是中小代理商在刷脸支付行业中处于底层地位,奖励返还、分润、佣金等结算存在时间上的延迟,是产业链当中的“弱势群体”。”

专家提醒广大中小创业者,目前最好转入观望状态,部分机构拖欠代理商佣金的例子还历历在目,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源头预防是保护自我的最佳方式。

苏筱芮同时认为,从长远来看,码牌林立也好,设备林立也罢,看似是支付龙头的商业竞争,实际上提升了支付壁垒,旧有标准不但没统一,新出来的产品还越来越多,这需要从顶层实施各项标准的“大一统”,条码支付也好,人脸识别也罢,在这样的构想中是不存在壁垒的,用户数据统一由“国库”保管,从群众的角度来看,把自己的数据交给“国库”,比交给商业机构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