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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养犬管理条例要求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2022-06-28 14:05 企业供稿
关键词:电子标识

导读:6月24日鄂州召开《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发布会暨实施动员会

随着我们大鄂州各方面的发展

旧的制度可能会跟不上发展速度

需要进行调整

以适应市民的需求

这不

6月24日

鄂州召开

《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发布会暨实施动员会

据了解,《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由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留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构成,共7章39条。

鄂州文明养犬

从《办法》到《条例》

在获得狗狗带给我们快乐的同时

也能给他人一份保障和安全

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8日,经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养犬区域、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引导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办法》施行三年以来,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深入开展了文明养犬宣传、养犬办证、流浪犬清理和收容、违规养犬执法等一系列工作。

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发现,当前鄂州市故意遗弃犬只、流浪犬不断增加、外来犬只管理缺位、犬只信息识别功能较差等问题相对突出。

经调研认为,将《办法》由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提高规范的位阶,对于进一步完善犬只管理治理机制,提高监管约束力和威慑力,保障群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解决当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鄂州市创文成果,十分必要。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明确对违反有关防疫、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从其规定。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模式”对应设置了“法律后果”,《条例》在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上,与《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衔接,罚款的数额基本保持一致。在犬只伤人责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有关规定,明确了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养犬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

关于罚款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等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未由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饲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或者虐待饲养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束犬链(绳)牵领、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未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乘坐出租汽车或者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植入电子标识问题

为了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把关,养犬登记证是用于证明犬只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电子标识采集并储存犬只有关的主要信息,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既可有效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便于犬主寻找走失的犬只,还有利于解决故意遗弃犬只,造成流浪犬不断增加的问题以及犬只伤人产生的纠纷问题。为此,《条例》新增了“重点管理区的犬只需要同时植入电子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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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范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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