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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政府采购的不同方式、条件和程序

2022-09-29 13:48 畅享网

导读: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对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对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有何异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操作过程是怎样的?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有什么适用条件?这些是信息化规划和设计、信息化架构管理、信息化工程造价、信息化绩效评价等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梳理政府采购的不同形式、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3734字 | 7分钟阅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

指采购人依法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吸引众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为一切有能力的供应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但招标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较多,招标费用较高。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同公开招标相比较,邀请招标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目少,招标工作量较小,可以节约招标的时间和费用。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从财政部门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推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或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数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预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1、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3、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5、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数,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询价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进行报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南,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单一来源采购

指由采购人直接选定1家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为其提供货物或服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