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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被断网”,“锅”应该谁背?

2020-01-14 09:26 通信世界网

导读:近日,一份《关于文峰区宝莲寺袁薛庄村被迫停止通信服务的公告》(简称“公告”)在网上热传。

近日,一份《关于文峰区宝莲寺袁薛庄村被迫停止通信服务的公告》(简称“公告”)在网上热传。据公告内容显示,为解决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袁薛村的信号覆盖、流量、宽带及语音通话需求,三大运营商以及中国铁塔公司为其部署了通信设备。但近期该村村委会通知运营商到现场沟通线缆入地事宜,村委会表示必须入地,并且已经为各运营商做好预埋并穿好光缆,如需使用需要向该村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或一次性购置费约十几万。

随后,三大运营商及铁塔表示,依据法律规定无法承担村委会提出的购置费用,且村委会提供的地埋光缆不符合通信条件,无法迁改。结果,在2019年12月23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光缆剪断,抢修人员发现部分线上杆路已被拔出,无法修缮。村委会此举导致该村的宽带无法使用,手机信号逐渐减弱或消失,村民无法拨出或接听电话、上网等。三大运营商和中国铁塔不得不对该村中断服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贵村内手机通信相关的服务,也不再受理贵村的网络信号投诉。”

我们看看电信条例怎么说,电信条例第五条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第三十五条说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钱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七条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从这些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核心精神就是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运营商不会无缘无故地切断网络,从现象判断运营商没有剪断光缆。那么在这个事件发生以前,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能够避免这个现象的发生?

根据运营商公告内容,事发原因系袁薛庄村希望电缆入地,在当地做好预埋工作后,提出如需使用,需要运营商方面缴纳一定的租赁费用或一次性购置费用约十几万元。公告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第十七条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电信光缆的布置,有着技术规范的要求,从公告来看,将光缆入地不符合技术规范,而村委会未通知擅自入地向运营商要费用,无疑是一个不符合规范的做法,没有配合运营商实现普遍服务的社会责任在前。

运营商也有苦水说不出,要和村庄合作,对方却擅自行动狮子大张口。运营商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流程和费用标准,应该由双方合理定价。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当地的通信管理部门应该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当下的社会意见高度依赖技术,按照社会学家贝克的说法就是一个技术依赖的社会,因此对于技术的理解会在专业企业和大众间出现鸿沟,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尊重企业的专业人士的意见,通过多沟通解决问题。当下我国正在高速建设5G网络,有着大量的网络建设要完成,因此需要对这样的现象高度重视,为5G网络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运营商要面对的服务人群很复杂,而很多的服务对象对于电信行业不够了解,缺乏规则意识,这是这个行为的缘起。电信条例也规定了电信用户应该配合运营商的网络建设。这样的事情可以通过通信监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双方的沟通协调解决。